版权困惑

作者:Lawrence Rosen

自由和开源软件的现象为软件开发者带来了法律风险,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技术和许可律师也面临挑战。这个定期的问答专栏旨在为我们社区的成员提供一般的法律指导,而无需承担巨额的律师费。请将您关心的法律问题发送给我们,“技术”律师将尽力解答。

我的软件需要添加版权声明吗?

—Laura Owen,Women.Com

在 1976 年之前,版权法对正式声明有强制要求。版权所有者因疏忽或不慎而未能遵守声明要求,会导致作品进入公有领域。1976 年,美国国会修订了《版权法》,放宽了声明要求。仍然需要放置声明,但如果所有者疏忽未做,则可以在出版后五年内通过版权注册和其他措施来弥补缺陷。然后在 1989 年,新的《版权法》生效,使美国法律符合《伯尔尼公约》。首次,在已出版的副本上声明不再是版权保护的条件。然而,版权声明仍然重要。《版权法》第 401(d) 条规定,版权声明的存在可以阻止版权侵权者声称其侵权是无意的。也就是说,它可以阻止她以“我不知道我在做错事”为由进行辩护。这对潜在的侵权损害赔偿有重大影响。“无意侵权者”可能会说服法院将法定损害赔偿金减少到 200 美元,但“故意侵权者”可能要承担高达 100,000 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版权声明很容易编写。对于大多数软件,它包含以下三个要素:符号 ©,“Copyright”一词或缩写 “Copr”;作品首次出版年份;以及版权所有者的姓名。确保将您的版权声明以适当的方式和位置贴在副本上,以便合理地告知您的版权。在包含您软件的磁盘或 CD 上、软件附带的文档中以及下载您软件的网站上放置声明。即使不是强制性的,正确的版权声明在您必须执行版权时也可能会有很大的回报。

软件许可证可以限制我使用软件的能力吗?

—Harry Adams,Oracle Corp.

大多数软件许可证都基于版权法。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所有者拥有专有权利,除其他外,可以进行和授权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复制软件。“副本”一词在《版权法》中有明确的定义:副本是指“物质对象,录音制品除外,作品通过任何现在已知或以后开发的方法固定在其中,并且可以从中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借助机器或设备进行通信”。该定义为软件创造了一个独特的问题。将计算机程序简单地加载到内存中已被认为是创建副本,这是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之一。因此,仅仅运行程序,从而在内存中制作软件副本的行为,只能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 除非我们可以指出版权法的另一部分明确授权制作副本以使用软件。国会在 1976 年的《版权法》中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许使用软件,因为它在第 117 条中添加了对版权所有者专有权利的限制。尽管法律有其他规定,但计算机程序副本的所有者制作或授权制作该程序的另一个副本并不构成侵权,前提是该新副本“是作为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必要步骤而创建的,或与机器结合使用,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就您许可的软件受版权保护而言,《版权法》第 117 条规定您可以自由地将软件复制到内存中以执行,从而按照其设计的正常方式使用它。但请注意。专有软件许可证可能包含其他使用限制。这些限制并非源于版权法,而是由您与软件提供商之间的合同(例如,许可协议)施加的。自由和开源软件许可证不会对使用施加如此令人厌恶的合同限制。当您使用根据自由软件基金会 (FSF) 或开源促进会 (OSI) 批准的许可证提供的软件时,您可以确信您可以像《版权法》规定的那样自由地使用该软件。

法律建议必须在律师-客户关系的过程中提供,并且必须特别参考特定情况的所有事实。即使给出的答案是由律师提供的,也不得将其用作替代从执业律师处获得具体法律建议的依据。

Copyright Confusion
Lawrence Rosen 是加利福尼亚州红木城的一名私人执业律师 (http://www.rosenlaw.com/)。他还是开源促进会的执行董事和总法律顾问,该组织管理和推广开源定义 (https://open-source.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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