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 FUD

作者:Lawrence Rosen

一些专有软件供应商认为,自由软件和 GPL 有些不符合美国精神。微软一直是这种恐慌性宣传中最响亮的声音之一。该公司在其网站上这样描述: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对那些寻求围绕 GPL 覆盖的软件建立业务的公司的知识产权基础构成重大威胁。即使那些可能认为自己只是 GPL 软件“用户”的企业也受到威胁,因为他们将他们认为是独立的应用程序与 GPL 代码结合在一起。这种许可模式的效果是剥夺了企业选择与社区分享哪些知识产权以及以何种条款分享的选择权 (www.microsoft.com/business/licensing/ssfaq.asp)。

我已经在他处论证过(见 www.rosenlaw.com/html/GPL.PDF),这种所谓的 GPL 威胁纯属无稽之谈。但是,更深层的讽刺在于:微软自己的共享源代码许可证对软件开发社区构成更大的威胁。该许可证是一种特洛伊木马许可证,除非您非常小心,否则可能会破坏您的开源和专有软件。

微软共享源代码许可证的最简单版本是他们用于分发其 Windows CE 3.0 源代码的版本。该许可证在其第二段中声明:“您可以将本软件用于任何非商业目的,包括分发衍生作品。” 然后,该许可证明确表示,运营您的业务“不应被视为非商业用途”。

商业用户——我将大多数开源软件开发人员归为此类——必须进一步查看许可证,以确定适用于他们的使用限制。许可证的第三段传达了坏消息:

出于商业目的,您可以仅参考本软件来协助开发和测试您自己的 Windows CE 平台的软件和硬件。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得出于商业目的以源代码或目标代码形式分发本软件。

请注意,微软并未授权您复制他们的代码或将其并入您自己的软件中作为衍生作品。您出于商业目的使用他们的软件仅限于参考目的。

显然,您可以同意不复制微软软件的任何部分或使用它来创作衍生作品。但是,如果您稍后独立且无意识地忘记您在微软代码中看到的内容,而创建了与他们的代码基本相同的东西,会发生什么?您仍然可能因侵权承担责任吗?

这就是特洛伊木马发挥作用的地方。法院已经明确表示,根据版权法,证明您的作品与另一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之处,并提供访问另一作品的证据,可能足以证明侵权,即使您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复制。

忘记您读到的重要内容有多容易?1970 年代的一个版权侵权案例将说明这个问题。1976 年,乔治·哈里森的音乐公司因版权侵权而被起诉。一家音乐出版商声称哈里森抄袭了他的热门歌曲“My Sweet Lord”,抄袭自早期的热门歌曲“He's So Fine”。为了证明版权侵权,“He's So Fine”的出版商不仅必须证明这两首歌曲之间存在“惊人的相似性”,而且还必须证明哈里森在创作他的歌曲时抄袭了原曲。哈里森承认他熟悉原曲,但当他创作“My Sweet Lord”时,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使用了“He's So Fine”的旋律。法院总结道:

在寻找音乐素材来表达他的想法时...[哈里森] 的脑海中浮现出一种令他愉悦的特定组合……哈里森是否故意使用了“He's So Fine”的音乐?我不相信他是故意这样做的。然而,很明显,“My Sweet Lord”与“He's So Fine”是同一首歌,只是歌词不同,而且哈里森可以接触到“He's So Fine”。根据法律,这构成版权侵权,即使是无意识地完成的,也同样构成侵权。

—Bright Tunes Music Corp. v. Harrisongs Music, Ltd., 420 F.Supp. 177 (S.D.N.Y. 1976)。

随后,哈里森的音乐公司被判赔偿约 160 万美元的损失。

任何熟悉计算机编程艺术的人都会认识到,与音乐一样,存在表达某些想法的相当标准的方法。一旦看过微软的代码,一位专业的程序员能否将该示例从他的脑海中抹去?即使他或她有意识地尝试忘记并且不打算复制,他或她的潜意识记忆是否会在他后来的代码中以足够的相似性表达出来,以至于法院会认定发生了版权侵权?

我鼓励开源程序员避免这种风险。除非您是极少数可以控制自己潜意识的人类,否则请勿查看根据微软共享源代码许可证许可的代码。

法律建议必须在律师-客户关系的过程中提供,并特别参考特定情况的所有事实和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即使律师撰写了本文,本文中的信息也不得用作替代从执业律师处获得具体法律建议的依据。

电子邮件: lrosen@rosenlaw.com

Lawrence Rosen 是加利福尼亚州红木城执业的律师 (www.rosenlaw.com)。他还是开源倡议组织的执行董事兼总法律顾问,该组织负责管理和推广开源定义 (www.opensour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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