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有领域不是一种许可协议

作者:Lawrence Rosen

将软件抛向空中,任其被风随意吹散的想法并非完全无稽之谈。这个意象恰如其分地描述了公有领域。软件工程师使用“公有领域”这个术语,仿佛它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软件为所欲为的地方。公有领域软件没有所有者。即使是政府也不拥有它。它仅仅是“自由的”,正如“免费啤酒”和“言论自由”中的“自由”一样。

然而,确实存在公有领域。在公有领域中,人们可以找到巴赫的奏鸣曲、莎士比亚的戏剧、达·芬奇的绘画和埃菲尔铁塔的设计。这些东西确实是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无需许可的。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只有在年代久远,版权到期后才会进入公有领域。其他一切,当然包括任何近期出现的计算机软件,都归某人所有。它不是可以“免费”拿取的。

版权法赋予软件的合法垄断期限非常长。根据现行法律,版权期限为作者一生加上 70 年;对于笔名或匿名作品,或职务作品,版权期限为首次出版年份起 95 年,或创作年份起 120 年,以先到期者为准。软件行业是新兴行业,因此今天很少能找到任何重要的软件版权已经到期的。(国会最近延长了版权期限,这一条款被讽刺地描述为华特迪士尼公司保护其米老鼠卡通版权的特殊恩惠。该延期在美国最高法院受到质疑,因为它与宪法目标不符,宪法目标是授予版权垄断以鼓励科学和艺术的进步。)

正如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将私人物品倾倒在公共高速公路上一样,法律也不允许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倾倒到公有领域,除非在任何适用的版权到期后自然而然地发生。在这些版权到期之前,法律没有规定软件所有者可以简单地选择将其置于公有领域的方法。

在版权法第 105 条中可以找到一个例外。美国政府撰写的作品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因此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法院判决和国会法规是明显的例子。但是,此例外仅适用于美国政府雇员创作的作品,通常不适用于政府承包商创作的作品。大学研究人员和政府实验室通常拥有其作品的版权,并且可以将其许可给第三方。

由于这些原因,“公有领域”解决方案对于自由和开源软件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相关的。

尽管没有有用的计算机软件“公有领域”存储库,但软件创作者有可能将其赠送出去。一个人不必成为律师就可以撰写适当的语言:“这是我的软件。我特此将其赠送给任何想要将其用于任何目的的人。”

不幸的是,这样的礼物是虚幻的。根据基本的合同法,礼物不能强制执行。捐赠者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撤回他的礼物——对于打算长期使用某件软件的人来说,这几乎没有保障。

如果捐赠的软件造成损害,这种“赠送”许可协议不为任何人提供保护。显然,一个人不能有意赠送他明知有危险的东西;那是犯罪行为。但是,一个人也不能因为他的礼物只是意外地造成伤害而逃脱诉讼。这种许可的风险远大于丰富捐赠者灵魂的温暖感受。许可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提供免责声明并“按原样”分发软件的机会。如果您赠送软件,您可能会保留有风险的保证义务。

另请注意,根据此“赠送”许可协议,捐赠者没有对礼物施加任何限制。例如,接受者可以秘密更改捐赠的软件,并以专有许可协议重新发布更改后的版本以收取费用。对于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中的许多人来说,这违反了另一个基本目标:自由软件或开源软件的接受者应遵守与原始捐赠者相同的“公开源代码”规则。如果接受者分发捐赠的软件,无论是否进行更改,他们也应发布其源代码。“赠送”许可协议不强制执行互惠源代码发布。(BSD、MIT、Apache 和类似的软件许可协议也没有这样做。)如果您想对软件的复制或分发施加条件——即使是开源定义允许的最小条件集——您必须使用许可协议,而不是依赖于赠送给“公有领域”。

买者自慎。使用“赠送”许可协议的风险自负。并且不要接受假定为公有领域的软件礼物。如果您想赠送软件用于任何用途,请使用简单的许可协议,例如 MIT 许可证。

法律建议必须在律师-客户关系的过程中提供,具体参考特定情况的所有事实和您所在辖区的法律。即使律师撰写了本文,本文中的信息也不得用作替代从执业律师处获得具体法律建议的依据。

电子邮件:lrosen@rosenlaw.com

Lawrence Rosen 是一位私人执业律师,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斯阿尔托斯和尤基亚设有办事处 (www.rosenlaw.com)。他还是开源倡议的执行董事兼总法律顾问,该倡议管理和推广开源定义 (www.opensour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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