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仍然反对 UCITA

作者:Lawrence Rosen

Red Hat 的一位律师最近邀请我加入她,请求全国统州法律委员会 (NCCUSL) 撤销他们 1999 年通过 UCITA(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的决定。

我之前曾评论过 UCITA [参见 LJ,2002 年 6 月]。本专栏的读者会记得,UCITA 是一项旨在被所有州采纳的示范法典,以便在软件许可法中实现统一。UCITA 提供了在软件许可协议遗漏基本条款时适用的默认规则。UCITA 的另一个目的是定义哪些许可条款违反公共政策,因此即使它们包含在许可协议中也不能强制执行。

我代表开源促进会致函 NCCUSL,反对 UCITA。我这样做是因为 UCITA 尚未解决开源软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许多主要担忧。尽管最近对 UCITA 的修正案已开始承认我们独特的问题,但拟议的法律仍然存在缺陷、不完整、令人困惑,并且偏向于专有软件的许可方。

UCITA 的起草者提出了几项修正案来解决我们的问题,但他们仍然没有得到我们的支持。以下是他们提出的内容以及我们继续反对它的原因。

最近的一项修正案规定,“仅仅允许使用软件的版权声明,如果不是合同的一部分,则不属于 UCITA 的范围。” 这要么是老生常谈(联邦版权法无论如何都优先于州合同法),要么不适用于许多旨在成为合同的开源许可证。我理解这项修正案旨在解决使用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 (GPL) 的人的担忧,该许可证的作者敦促将其完全视为版权许可证。那么,所有其他满足开源定义 (www.opensource.org/docs/definition.php) 并且其作者有意构成合同的许可证又该怎么办?这项规定毫无帮助;它根本无关紧要。

另一项修正案免除了许可方承担默示担保义务,“如果软件是免费的(不打算从副本的转移或从控制副本的使用或分发中获得利润或商业利益)”。这项修正案依赖于“免费”的 商业 定义,即“免费”,而不是更重要的使用、复制、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的转让,以及使这些权利有意义的源代码的访问。

后一种自由概念是自由软件基金会 (www.fsf.org) 和开源促进会 (www.opensource.org) 原则的基础,但它显然在 UCITA 中没有发挥任何作用。UCITA 条款中的实际语言含糊不清且令人困惑,因为它依赖于诸如“打算获利”和“通常为了商业利益而行动”之类的短语。它将允许隐藏其源代码并限制复制、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的专有软件供应商获得保修豁免的好处,即使他们积极阻碍其客户通过这样做使软件“适销”和“适合特定用途”的能力。

第三项修正案规定,为了互操作性而进行的反向工程不能被许可证禁止。这是朝着肯定公平使用权迈出的重要一步——尽管只是小小的一步——,而公平使用权因《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通过而受到严重损害。不幸的是,由于联邦优先权,这项规定的效力可能有限。此外,这个想法与 NCCUSL 的强烈声明不同,即限制或限制 任何 软件公平使用权的许可条款是不合理的,并且违反公共政策。这样一项广泛的规定不会解决优先权问题,但它将发表一项有价值的声明,可能会鼓励国会恢复美国宪法中版权和专利背后的公共利益目标。我担心目前与反向工程相关的 UCITA 薄弱而有限的修正案会让人们误以为他们以前的权利已经恢复。

我认为,重要的是要重新开始 UCITA,并考虑开源软件与富裕公司销售的专有、封闭软件竞争的新环境。UCITA 对于指导法院解释或执行开源许可证,或指导国会恢复公众的公平使用权并没有特别的帮助。没有这些,开源社区不需要 UCITA。

法律意见必须在律师与客户关系的范围内提供,并且特别参考特定情况的所有事实和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即使律师撰写了本文,本文中的信息也不得用作替代从有执照的律师那里获得具体法律意见的依据。

电子邮件:lrosen@rosenlaw.com

Lawrence Rosen 是一位私人执业律师,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斯阿尔托斯和尤凯亚设有办事处 (www.rosenlaw.com)。他还是开源促进会的执行董事和总法律顾问,该组织管理和推广开源定义 (www.opensour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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