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F - 自由软件法案

作者:Maureen O'Sullivan

自由软件许可证以多种不同的方式运作。首先,它们是关于自由软件程序员在他们自己的社区内可以和不可以做什么的规则声明。遵守这些条件的部分原因是声誉资本的力量:按照公认的规则(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书面的还是理解的)来玩游戏是一种激励。许可证也以法律的方式具有约束力,因为它们建立在版权和许可或合同法之上。版权通过允许作者阻止访问他们的作品来保护他们的原创作品;软件许可证允许在某些条件下访问这些作品。当许可证是专有的时,用户可以对作品做的事情非常受限制,而自由软件许可证允许不同程度的自由。有些许可证,例如 BSD 许可证,实际上没有任何回馈要求。另一些许可证,例如 GNU GPL,在软件被修改和发布时,对作者施加了严格的义务。

管辖软件许可的法律看起来很简单,但事实并非如此。合同法因司法管辖区而异,版权法也是如此。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起草的法律可能在另一个法律体系中不具有约束力。因此,理想情况下,应该在这个领域制定一些国际法律标准化,以确保在一个国家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在另一个国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当我几年前开始从社会法律的角度研究法律的这个领域时,这一点对我来说变得清晰起来。我认为自由软件立法是从事这一行工作的程序员应该寻求的东西。我在 2003 年夏天开始与自由软件联盟 (FSC) 合作,并被任命为他们的法律管理机构的协调员。去年九月在哥斯达黎加,我启动了一个起草自由软件立法的项目,目的是让世界各地的立法机构通过它。该项目尚处于初期阶段,但正在迅速成熟。

我对这件事的早期看法是,由于 GNU GPL 是自由软件开发者中最常用的许可证,因此应该制定法律来保护这个方案。《自由软件法案》草案 1 试图确立其条款,并增加了一些条款,例如保护任何无意中侵犯版权的程序员。后一点将先发制人地阻止任何重复的恶意诉讼,例如当前 SCO 诉 IBM 案。然而,我很快被 FSC 的同事和 Richard Stallman 本人纠正了,他们建议我不应该试图对所有自由软件进行版权所有,而应该努力赋予所有自由软件许可证立法效力。草案 2 是对第一稿的改进,但似乎仍然对所有自由软件进行了版权所有。我在 2003 年圣诞节后开始起草草案 3,并且最近已完成。我目前正在起草草案 4,我希望它能更接近目标。一旦完成,草案 4 将在 FSC 网站上提供,早期版本也是如此。

我对这个项目的想法是使其成为整个自由软件社区的共同事业。最糟糕的法律类型是那些扰乱有益且运作良好的社会契约的法律,例如引入版权法来涵盖软件,而以前软件是一种共享资源。律师必须回应社会运动和变革。他们应该参与这些运动并分享起草活动,以便他们成为社区习俗和愿望的语言促进者,而不是闯入并扰乱它的闯入者。

这个项目对我来说仍然是一个学习经验。最初,我看到了仅保护 copyleft 系统的价值,因为它是最常见的系统,提出了最多的要求,并且在法律眼中可能最脆弱。但是,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一项法律仅保护一种观点(即使是多数观点),那么它将被证明具有分裂性。事实上,最好有一项国际法,为所有自由软件许可证提供保护。这将意味着许可证与案件审理所在国家的合同法或版权法之间的任何冲突都将无关紧要:该立法将对第三方产生约束力,并将确保在一个地方承认的权利在另一个地方也得到类似的承认。

在撰写本文时,草案 3 是该法案的最新版本,可以在 FSC 网站 www.fsc.cc 上查看。欢迎提出意见,并鼓励 FSAct 邮件列表 Fsact@lists.fsc.cc 的参与者参与。或者,您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 maureen@fsc.cc 与我联系。

Maureen O'Sullivan 是英国的一位法律讲师。她的研究兴趣在于自由软件的法律和社会法律方面,包括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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