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 DRM 五分钟指南
我一直在报道自由软件基金会的 Defective By Design 反对数字版权管理 (DRM) 技术的运动,从其策划阶段就开始了。这场运动从零开始,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成员已增至 7000 人。这个数字令人印象深刻,尤其考虑到这场运动引入了一种在自由和开源软件社区中前所未有的行动主义程度。然而,让我震惊的是,尽管人们如此憎恨 DRM,但很少有人明确说明反对它的理由。在某些情况下,原因可能是人们认为这些理由太明显而不值得一提,但是,当我探究时,却发现人们常常甚至没有听说过可能的反对意见。这些反对意见始于 DRM 的理由尚未成立这一事实,并继续涉及消费者权利、隐私、竞争力以及行业标准的论点。
并非找不到这些解释,只是需要快速在线搜索。Cory Doctrow 的“Microsoft Research DRM Talk”和 Lawrence Lessig 的“The People Own Ideas!”是特别有用的解释,尽管它们已经有一两年的历史了——有些细节可能已经改变,但总体的反对意见仍然相同。尽管如此,两者都不是特别简短,我认为在一篇文章中总结反 DRM 的论点可能是有价值的,这篇文章可以在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内阅读完毕,以帮助人们向他人解释这些问题。
未经证实的需要
您可能知道,DRM 指的是一组旨在限制访问数字信息的技术,通常是软件、音乐或电影。DRM 的支持者声称,需要 DRM 来防止侵犯版权和收入损失。毫无疑问,计算机技术使侵犯版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但是,音乐和唱片业因这些侵权行为而亏损的说法经常被提出,但缺乏可信度,因为它们是基于预计销售额,并且没有计算机出现之前的基线用于比较。据我所知,没有中立的研究支持这些说法。事实上,正如 Baen Free Library 的 Eric Flint 喜欢指出的那样,由于在线可用性使得可以保留早期作品的后备清单,因此从长远来看,它可能会增加销量,特别是对于较旧的作品和不太知名的艺术家。
此外,即使数字技术被证明对销售有害,也存在 DRM 的替代方案。例如,在加拿大和许多其他国家,版权法包括对艺术家及其出版商因收入损失进行补偿的征税条款。对图书馆书籍副本或可录制 CD 的销售等物品征收附加费,并定期在注册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这些条款在世界某些地区已有数十年历史,在 DRM 之前至少可以考虑。新的征税或增加现有征税对现有法律的破坏性将小于实施 DRM。
但是,尽管需求未经证实,DRM 仍在慢慢获得法律地位。《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 和 欧盟的欧洲版权指令 都使 DRM 合法化,其他国家也在考虑类似的合法化,这主要是因为它们是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版权条约的签署国。
DRM 是否可以减少侵犯版权的行为尚不确定。考虑到过去无法控制类似技术(如录音机和复印机),可能无法实现。与其试图强制执行无法执行的规定,艺术家和制造商可能可以更好地利用他们的时间来考虑替代商业模式。然而,这种无法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情况并不意味着 DRM 不会被实施,并带来危险的后果。
反对的基本论点
基本上,反对 DRM 的论点可分为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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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 反对 DRM 最基本的论点在 Defective by Design 运动的名称中得到了强调——即 DRM 技术导致产品质量低劣,并故意禁用了某些功能。同样重要的是,即使 DRM 在保护制造商免受非法复制方面有效——考虑到 DeCSS 在需求出现后出现的速度,这似乎值得怀疑——但它这样做是以牺牲现有消费者权利为代价的。用户可以互相借阅书籍,但可能无法借阅实施 DRM 的电子书或 mp3 文件。同样,他们可能无法播放某些经销商的 DVD 或安装免费软件,因为他们的硬件只允许使用或安装来自特定制造商的注册产品。他们可能无法制作备份副本,即使在某些司法管辖区这样做是合法的。从这个角度来看,DRM 延续了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和订阅服务开始的趋势,这两者都宣扬用户只购买使用他们购买的软件的权利,而不是完全拥有它的观点。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总的趋势是减少消费者的权利,同时减少制造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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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 在 2005 年秋季,关于 Extended Copyright Protection(更广为人知的名称是 Sony root kit)的宣传,提醒消费者注意,启用 DRM 的硬件可能受到制造商的控制,并定期报告其用户的活动。这种情况是任何系统管理员的噩梦;基本上,它使安全的系统变得不可能。此外,它违反了许多司法管辖区(但不是美国大部分地区)的隐私条款,其中大多数条款赋予用户知情权,即数据正在被收集。通常,隐私法还赋予用户知情权,即数据是为合理目的而收集的,并且仅用于声明的原因,并且数据被安全存储。隐私问题是对 DRM 的最大非技术性论点,尽管可以想象 DRM 可以简单地被承认为现有法律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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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竞争性: 根据实施情况,DRM 可能只允许兼容的数字材料在给定的技术设备上播放。换句话说,要播放索尼 CD,您需要拥有索尼播放器,而非索尼 CD 则需要其自己的单独播放器。在这种情况下,DRM 成为垄断的后门入口。除非他们能够获得主要制造商的 DRM 技术许可,否则这将对二线硬件制造商不利。更重要的是,这将字面上意味着免费软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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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普遍认可的 DRM 标准。相反,每个制造商都制定了自己的标准。要了解这种情况为何不受欢迎,您只需要想象一下,如果汽车制造商可以制定自己的碰撞安全标准,将会造成怎样的混乱局面。人们不仅会浪费大量时间货比三家以寻求兼容性,而且消费者保护也将变得不可能。在其他行业中,标准由协商制定并由政府机构监督是有原因的——这是确保标准不完全基于自身利益的唯一方法。如果 DRM 标准受到监管,我们可能会希望,如果 DRM 没有被禁止,它至少会被限制在不违反现有版权和隐私立法的温和形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DRM 为其他行业树立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先例,即将少数制造商的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
寻找其他论点
概括 DRM 很难,因为不存在单一形式的 DRM,而且我们无法确切知道未来会实施哪些形式。尽管如此,这些论点涵盖了大部分反对意见,尽管只是在非常高的层面上。如果我遗漏了任何反对意见(我相信肯定有),请随意在评论中提及,以便其他人可以从中学习。
同时,我给出的这些论点足以作为开始。正如您可以从奥威尔式的名称中看出的那样,DRM 技术并不是其支持者声称的那样,是一种旨在保护版权法的良性努力。它们基于未经证实的需求,并且只会使少数大型公司受益,同时破坏现有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并使免费软件成为不可能。然而,它们在公众讨论最少的情况下被引入。通过整理这些论点,我们可以鼓励其他人支持像 Defective Design 和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这样的组织,并帮助对抗 DRM 的驱动力。
Bruce Byfield 是一位计算机记者,定期为 Newsforge 和 Linux Journal 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