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 SCO
SCO 对 —— 好吧,让我们诚实点,对任何他们能想到的对象提起的诉讼已经持续不断。随着 2007 年接近尾声,似乎终点就在眼前,此前该公司被迫寻求破产保护,以避免在法庭上被击败 —— 这最终还是发生了。现在看来,终点可能真的近在眼前了。
SCO 的破产“保护”已被证明是一个筛子而不是保险箱 —— 本应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保全公司资产的措施,已经变成了一个尽可能转移现金的机会,以便 IBM 和 Novell 无法追回。一段时间以来,那些熟悉 SCO 及其不正常的经营方式的人一直在想,破产法院需要多久才能醒悟过来,意识到他们在做什么。从周三的活动来看,它似乎终于醒悟了。
周三在美国特拉华地区破产法院举行的听证会涵盖了两个非常非常不同的提议。SCO 的计划,正如它一直以来那样,谁知道之前有多少次,是出售基本上所有资产,除了追究其对 IBM、Novell 以及任何它计划起诉的对象的索赔的权利。他们已经一遍又一遍地尝试与一系列买家这样做,其中大多数买家最终都是同一批人,只是换了一个新注册的名称。法院在两年后,显然最终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告诉 SCO 它不买账 —— 其他人也不会买账。
有趣的是,Novell、IBM 和美国受托人提出了类似的动议,但动机完全不同。SCO 希望出售其业务以继续对抗其债权人,而 Novell/IBM/受托人三人组则希望出售 SCO 以偿还其债权人,具体而言是通过将第 11 章重组转换为第 7 章清算。这将永久性地结束 SCO,并使其所有资产被出售以偿还其债务 —— 尽管仍然存在法院监督第 7 章清算可能会允许 SCO 的诉讼索赔出售给可以追究它们的人的可能性。尽管这仍然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可能性,但这三人组并没有得逞,因为他们将转换的动议也被驳回了。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似乎是一个不错的折衷方案,至少在目前看来是这样。法院最终站出来质疑 SCO 的诚意 —— 这很像询问撒旦的滑雪装备 —— 并认为他们更有可能生产出给百事可乐的紫色奶牛,而不是可行的复兴计划。从裁决中可以看出:“没有人可以公平地辩称法院对债务人没有耐心。法院现在不愿意继续等待债务人的损失增加。” 此外,他不再相信 SCO 的管理层能够或有意愿以符合复兴的方式经营公司。[解读:做一些除了将全部赌注押在毫无根据的诉讼之外的事情。]
然而,法官也认为,清算也不是完全正确的,或者至少,他认为自己没有处于决定它是正确的合适位置。为此,并鉴于管理层无力有效管理,法院命令任命一名独立受托人1来监督 SCO 的事务。这到底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 SCO 的管理层 —— 包括 Sue & Screw™ 策略的设计者 Darl McBride —— 刚刚失去了他们的驾驶特权。从现在开始,SCO 的董事会和官员无权做任何重要的事情。据推测,他们将继续做他们的工作 —— 除非受托人解雇他们 —— 但所有关于公司未来的决定都是受托人(当然还有破产法院)的专属权限。
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项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是法院决定将继续诉讼的事项交给受托人处理。法官在他的裁决中认为,法院无法在不进行“小型审判”的情况下确定债务人是否有任何诉讼成功的机会,即使举行了这样的审判,任何结果仍然是猜测。引起相当多评论的部分是,在任命受托人时,这一立场的明显逆转 —— 虽然法院声明它无法决定是否有任何胜诉的机会,但它将这样做的责任完全放在受托人身上。
虽然两者之间肯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但从视角转变来看,这似乎更有意义。法院的职责 —— 以及延伸而言,法官的职责 —— 是确定事实,从法律中得出结论,然后做出裁决。为此,它必须举行审判和听证会,采集证据,并仅根据在适用法律的背景下提出的事实做出裁决。这就是为什么猜测和传闻在审判中被禁止的原因 —— 它不是证据。鉴于此,法官是正确的 —— 法院不能做出相当于猜测的决定,然后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它所做的决定必须得到事实和法律的支持。
然而,要问的问题是:“受托人的职责是什么?” 受托人像任何人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如果他们忽视摆在他们面前的事实,他们就不会在他们的职位上待太久,但受托人不是法院,也不是法官。受托人的职责不是寻找事实,决定法律和发布裁决 —— 他们受委托管理债务人的事务。《美国受托人计划第 11 章受托人手册》总结了受托人的职责:“简而言之,第 11 章受托人是受托人,负责保护破产财产中所有各方的利益,包括所有类别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受托人必须保护和保全财产资产。”
美国法典第 11 编 § 1106(a) 的一项具体规定似乎与诉讼事项特别相关。§ 1106(a)(3) 要求第 11 章受托人
[除法院另有命令外,]调查债务人的行为、行为、资产、负债和财务状况、债务人业务的运营以及继续此类业务的可取性,以及与案件或计划制定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重点是我们的。)
SCO 的诉讼肯定是其业务的很大一部分 —— 实际上,它希望使其占其业务的 100% —— 并且与案件特别相关,也与计划的制定特别相关,因为一场重大胜利将使其有足够的现金来偿还其债权人并摆脱破产保护。因此,即使没有法院的命令,受托人似乎也有义务 —— 根据法律 —— 确定诉讼是否应该继续。除此之外,鉴于受托人作为一种诉讼监护人的职能,让他们做出决定是有道理的 —— 他们正在代替通常会做出此类决定的管理层,但管理层现在无能为力。
这里的重点不是扮演 Miss Cleo 并预测最终会发生什么 —— 而是要决定是否存在值得追究的合理索赔,并且有合理的胜诉机会。受托人不需要确切地知道会发生什么,他们只需要公正地审视情况,并就胜诉的机会做出合理的决定,就像任何(受人尊敬的)律师在就案件追诉向客户提供建议时所做的那样。这就是受托人的真正职责,即“根据财产所在州的有效法律的要求,以所有者或占有者在拥有财产的情况下应受约束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其拥有的财产,作为受托人、接管人或管理人。” (美国法典第 28 编 § 959(b),重点是我们的。)
那么,工作描述中要求“保护破产财产中所有各方的利益,包括所有类别的债权人”的部分呢?在这个背景下,“保护”是一个棘手的词 —— 驳回诉讼肯定会“保护”IBM 和 Novell,但这并不是真正涉及的保护类型。受托人有义务保护的,就债权人而言,是支付他们的能力,而就继续诉讼做出公正的决定正是如此。如果继续诉讼有道理,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 —— 而且我们当然不是说有,如果我们没有在许多场合明确表示这一点 —— 那么追究它符合债权人(包括 IBM 和 Novell)的最大利益,因为赢得诉讼是他们任何人能够看到他们被欠的款项的一小部分的唯一机会。这笔钱可能来自 IBM 和 Novell,但这对于受托人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 受托人的责任不是阻止 IBM 和 Novell 输掉诉讼,而是确保支付债权人的合法债权。
咨询我们自己的水晶球,我们预测受托人会发现 SCO 的索赔毫无根据,诉讼应该被驳回 —— 幸运的是,受托人将撤回上诉,并动议以有偏见的方式驳回诉讼,从而一劳永逸地最终结束诉讼。受托人的权力不 —— 或者至少,默认情况下不 —— 传递结束 IBM、Novell 和其他所有人反诉的权力,但破产法院可以。然而,我们预测,随着针对他们的诉讼被驳回,并且 SCO 陷入破产,没有摆脱破产的机会,债权人/反诉原告将希望对整个事件置之不理。目前,所有能做的就是急切地等待受托人的报告,并希望“毫无根据”、“虚假”、“完全没有价值”和“极度偏见的清算”等词语反复出现。
1 不要与美国受托人混淆,美国受托人是一名联邦官员,代表司法部管理和监督破产案件,他也参与了 SCO 的案件,并将(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任命第 11 章受托人。